王某从李某处借款,之后王某因病去世,李某认为“父债子还”天经地义
王某从李某处借款,之后王某因病去世,李某认为“父债子还”天经地义,于是找到王某的儿子小王索要借款,李某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徐亚光律师解答:对于该债务,首先要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若是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应该由其配偶承担。其次,若不是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应该由债务人的继承人来承担。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死者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因此,李某不能武断的认为该债务一定由小王来承担。
徐亚光律师提醒:债务人死亡后所负债务到底由谁来承担,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父债子还”并不一定天经地义。,小桥流水Skey:法治社会重在立法、修法、释法,如果法律本身就不合情、不合理、违背道德良心,那么如何依靠这样的“法”治国?建议:1、尽快出台《个人破产法》,允许个人申请破产保护;2、修改担保法(恶法),禁止自然人为他人做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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