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强台风“利奇马”刮过后
2019年8月10日,超强台风“利奇马”在浙江登陆后,王某一家无法正常上班。王某和妻子李某所在的公司通知员工们停工两天,如果有紧急任务也可以到公司加班。为避免耽误工作进度,李某坚持去公司加班。加班期间,台风导致公司的厂房倒塌,李某受伤被送进医院。王某在公司的组织下,参与了抢险救灾工作,其间王某不慎受伤,被送进医院就诊。
王某的儿子小王经营一家专门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A公司,客户向其购买了一批绿豆,约定由A公司在2019年8月9日前将绿豆运至客户指定地点交货,交货每延迟一天,A公司需支付1万元违约金。A公司原本能够在8月10日前将绿豆送至指定地点,但由于台风天政府实行交通管制,导致绿豆在台风过后的8月13日才送到。客户要求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3万元的延迟交货违约金。与此同时,A公司委托B公司将一批红豆通过海运从N市的仓库运送到Z市的仓库,小王再三交待B公司台风将至,注意货物防水。但在运输途中,B公司未做好防护工作,船上的货仓因暴风雨骤至不慎进水,导致红豆浸水变质。
因台风天的缘故,小王和女友小张此前预订的上海两日游被迫取消,旅行社提出变更旅游合同,小王可以在未来半年内任选两日出游,但小王要求解除合同,双方僵持不下。
台风过境一周后,王某和李某出院,他们发现停在小区泊车位上的汽车的挡风玻璃被高空坠落的花瓶砸碎,经鉴定花瓶坠落高度为八层楼房以上。此外,汽车也被台风刮倒的树砸中受损。
台风虽已过去,但王某一家的维权之路才刚开始。
问:因台风导致企业停工,停工期间王某的工资如何计算?
答:王某有权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获得停工期间的工资。企业时常会受到不可抗力(如本案中的台风)、市场波动、材料供应不足等的影响而暂时停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在本案中,王某所在公司是因台风原因(非王某个人原因)造成停工两天,依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停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王某所在的公司实行的是月薪制,停工两天是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公司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向王某支付停工两天的工资。
问:李某在台风天加班过程中受伤,王某在抢险救灾中受伤,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答:李某在台风天坚持加班,结果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此处的工作时间应当指法律规定的时间、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加班加点工作的时间以及用人单位临时指派工作的时间等。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未经单位安排自觉延长的时间或者主动加班的时间,只要是在从事工作,也应认定为工作时间。工作原因是核心要件,是认定工伤的充分条件,而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是用以判断工作原因的辅助或推定因素。本案中的李某在加班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王某在抢险救灾中受伤,也应当视为工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因此王某在抗台的抢险救灾过程中受伤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要指出的是,在这种情形下,没有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要素的要求。
问:因台风造成的交通管制,A公司延迟交货,是否可以主张免予支付违约金?
答:A公司不能免除延迟交货的责任,需向客户支付3万元违约金。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是一种外来的不可抗拒的力量,诸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自然现象,以及如战争等社会现象,属于通常意义上不可抗力的范围。依照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也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对于因不可抗力的免责,还应当注意义务人是否存在迟延履行的情况。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在本案中,原本A公司与客户约定在台风到来之前将货物运输至指定地点,但由于A公司迟延履行,之后遇上台风,导致逾期了两天才将货物送达客户,由此A公司不能主张免除责任。若当事人不存在迟延履行,便可不承担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如果A公司与客户约定的交货时间是台风登陆日(即8月10日),则A公司就可免除延迟交货的违约责任。
问:B公司在运输途中遭遇台风导致货物受损,A公司是否可以向B公司要求赔偿?
答:A公司可以要求B公司赔偿。并非台风造成的所有损失都可以主张不可抗力免责。不可抗力必须是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应是根据现有的技术水平,一般对某事件发生没有预知能力。如果当事人可以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或其他原因没有预见,则不能构成不可抗力。“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应是指当事人已经尽到最大努力和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仍不能避免某种事件的发生并不能克服事件所造成的后果。本案中,虽然货物的毁损是台风造成的,但现有的科学技术已经提前预警了超强台风登陆的具体时间,小王也提醒了B公司注意台风天气产生的影响,B公司完全可以采取措施加固防护或者停靠港口躲避台风。结果由于B公司的处置不当,造成红豆货损,此时不能将其认定为符合“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情形,B公司应向A公司赔偿损失。
问:台风来袭,旅行社无法按照旅游合同约定向小王、小张提供旅游服务,该如何处理?
答:小王和小张可以解除合同,要求旅行社退还相关费用。依照我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影响旅游行程的,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是,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二是,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针对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旅行社表示旅游者可以变更合同,另行选择出游时间,但不同意解除合同并退费的做法,不符合旅游法的相关规定。小王不同意变更合同的,可以和旅行社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相关费用。合同是在台风出现之前签订的,彼时双方都无法预见会出现台风,无法出行系由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的客观原因所导致,依照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小王不能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
问:高空坠物以及路边的行道树造成王某的车辆损毁,应当由谁承担侵权责任?
答:关于高空坠物造成李某车辆损坏的问题,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在本案中,台风将高层某户人家窗台的花盆吹落,该花盆砸中了王某的车,根据鉴定结论坠落高度为八层以上。在无法确定责任人的情况下,李某可以要求该建筑八层以上且无法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所有可能加害人给予补偿。
针对行道树被台风刮倒导致王某车辆损坏的,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王某的车辆停在小区的泊车位上,其并未违规停车,行道树被台风刮倒致使车辆受损,应适用上述过错推定原则,即行道树的管理人若无法证明其已经尽到了管理、维护义务,便要对王某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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