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未经许可销售危险化学品?判刑!

时间:2020-08-0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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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从严打击各类危害安全生产的犯罪行为,持续保持对安全生产犯罪行为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有力震慑教育社会公众,起到“判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现将宿迁市法院近期审结的1件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犯罪案件情况进行发布。

案情

被告人吴某某于2016年至2019年9月间,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在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形下,多次向宿迁、泰州、盐城等地区的个体经营者、企业销售硫酸、硝酸、氢氟酸等危险化学品合计130余吨用于进行酸洗业务,合计销售金额23.7万余元。

该案系因下游涉案犯罪人员开展酸洗业务后,随意倾倒废酸废水而导致大量农田、林地、河道内树木庄稼死亡,土壤、水源等受到严重污染而引发,该行为对安全生产秩序、生态环境保护产生较大的不良影响。另案处理的其他涉案人员已被以污染环境罪起诉到相关法院。

审理

本案经一审法院审理后以非法经营罪酌情从重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2万元。吴某某以原判量刑过重提出上诉,宿迁中院审理期间,经向其充分释明,其认识到该行为的巨大危害性,主动申请撤回上诉,中院裁定准予其撤回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点评

硫酸、硝酸、氢氟酸等具有极强的腐蚀性,属于危险化学品,销售上述货品根据《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同时根据该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二)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四)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案中被告人吴某某作为个体经营者未取得经营危险化学品许可证,不具备经营危险化学品客观条件,却经营硫酸、硝酸、氢氟酸等危险化学品,给公众安全带来重大威胁,根据其非法经营数额23万余元,综合考虑归案后表现等酌情对其从重处罚,依法判处其监禁刑并处罚金。

本案警示广大经营者,经营危险化学品需要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同时必须具备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物质条件,没有经营资格及经营条件强行从事危险化学品的销售工作,必将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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