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比赛致伤、顺风车祸、高空坠物,责任如何划分?

时间:2020-08-0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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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担风险丨不要总向别人“甩锅”

案例:某大学一群学生在进行篮球比赛,由于有激烈的身体接触,甲与乙在抢球时相撞,甲受伤骨折了,乙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另外,《民法典》还规定,相关活动的管理者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在足球、篮球等文体活动中,因正常身体碰撞导致受伤的,伤人一方并不用承担侵权责任。不过,如果是恶意犯规等故意行为,或者有重大过失的,伤人一方还是要承担相应责任。

好意同乘丨善意人责任减轻

案例:甲好心帮忙载同事乙一起上班,行驶过程中因为甲的不小心出了交通事故,使同事乙受了轻伤,甲需要对乙承担责任吗?

民法典:现代社会中,好意同乘体现的是一种社会交往,属于乐于助人的表现。《民法典》第1217条对此作出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因此,本案好意同乘情况下,尽管发生了交通事故,但是根据《民法典》规定,机动车一方可以减轻赔偿责任,以鼓励这种驾驶人与搭乘人之间良善的社会交往机制。

高空抛物丨“头顶上的安全”如何守护?

案例:某小区一名老人被高空坠落的砖头砸中后死亡,找不到肇事者,谁来负责?物业有责任吗?

民法典:近些年,高空抛物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事件在各地频发,规制此类违法行为十分紧迫。《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民法典》在高空抛物责任划分上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对此类事件处理的主要困难是行为人难以确定的问题,强调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如此规定将会明确大多数高空抛物行为的真正侵权人;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可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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