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铁法院网上公开宣判首例恶意投诉案

时间:2020-08-0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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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10万元
今天,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对原告王某诉被告江某、第三人淘宝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进行网上一审公开宣判,认定被告江某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原告王某经济损失210万元(包括原告王某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2016年12月,王某经营的淘宝店铺遭到投诉,淘宝公司根据江某的投诉,删除了涉案商品的商品链接。2017年1月,王某向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提出申诉,经平台审核,申诉成立,恢复了涉案商品链接。随后,涉案淘宝店铺又受到江某发起的反申诉。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根据反申诉认为王某申诉不成立,判定王某经营的涉案淘宝店铺售假,按照售假进行处罚,删除涉案商品链接,并对涉案淘宝店铺进行了降权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江某为被控投诉的主体,原告王某经营涉案淘宝店铺销售商品形成的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权利和权益,王某和江某为直接竞争关系,被告江某主观上存在明显恶意,客观行为上不具有正当性,且已经导致王某及其经营的淘宝网店遭受了实际损失,故江某的恶意投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江某作为同业竞争者理应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诚信经营,但其明知自己不具有投诉资格且不能证明被投诉产品存在侵权的情形下,依然通过变造权利凭证对原告进行恶意投诉,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准则,损害了原告正当商业利益,应当对这种恶意投诉行为及时制止、依法严惩。
原告诉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800万元及合理费用3万元,其主张侵权损失的依据系根据淘宝店铺销售下降计算而成,但未举证证明案涉投诉行为系其营业额下降的唯一原因。法院认为,结合恶意投诉之后的10个月营业额下降累计已达3000万余元这一事实,并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形态、时间、范围、经营规模及主观过错程度,参考销量、售价、服装行业利润率及侵权维权的合理开支,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10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后,杭铁法院首例因恶意投诉,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故而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案件。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正当的侵权投诉本身是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一种体现,但是如果恶意利用投诉机制甚至伪造、变造权利依据以发起投诉,不仅破坏正常的竞争秩序,也损害了同行业竞争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规制,行为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目前电子商务与实体经济已经深度融合,给生产和生活方式都带来了深刻影响,应当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支持、鼓励、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充分发挥电子商务的新动力、新动能。为此,一方面,平台内经营者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严格遵守市场经营秩序、平台经营规范,获得正当商业利益,并不断改进商业模式和提高服务质量;另一方面,对不正当利用平台规则获取竞争优势,扰乱电子商务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同时加大惩治力度,给予利益受损方充分、有效救济,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从而进一步增强平台内经营者的信心,进而构建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有序的电子商务竞争秩序,促进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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