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通知停办独生证,难坏一家人
独生子女证丢失后,影响到孩子上学,本以为补办即可的樊小川(化名)夫妇却遇到了麻烦,计生部门以相关文件明确不再办理独生子女证为由,拒绝补办申请。
樊小川称,他和妻子于2011年结婚,2013年10月16日在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某医院生育一女,双方均为初婚、初育。他与妻子均在深圳一家民营企业工作,企业无关于独生子女优待政策。此前,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生育服务证”时,美兰区计生委从未向他们夫妻俩宣传过国家的独生子女优待政策以及海南省将停止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有关情况,所以一直未办理该证。
樊小川说,他的女儿将赴异地求医,为保证治疗及时性和有效性,将在治疗地入学,该地学校实行积分入学制度,须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有加分及相同分数优先的优待政策。
2018年5月21日,樊小川向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反映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事宜。2018年5月24日,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将樊小川的信访事宜转送给美兰区计生委。同日,美兰区计生委向樊小川作出《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不予受理其申请事宜。
樊小川认为,他的女儿是在二孩政策落地前出生的,依据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的相关规定,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可以补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美兰区计生委拒不履行法定职责,其行政行为已严重侵犯了他女儿的受教育权。为此,樊小川将美兰区计生委诉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美兰区计生委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处理意见的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判令美兰区计生委履行其法定职责,为樊小川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近日,龙华区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定计生部门对相关申请不予受理的行为违法,责令计生部门对樊小川夫妇申请的事项予以答复。判决生效后,龙华区法院向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出司法建议书。
有冲突时优先适用上位法
据了解,庭审期间,美兰区计生委辩称,樊小川从未向计生部门提出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请,其仅是以信访的方式反映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事宜,并没有提交任何书面申请资料,计生部门无法根据原告的申请履行法定职责。
对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行政区域内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具有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法定职权。樊小川虽未直接向被告提出书面的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请,但其以信访方式提出的要求,应视为提出了相关申请。此外,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月7日,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下发《关于做好实施全面两孩政策近期有关工作的通知》,其中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对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实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政策。
法院认为,上述通知(下位法)的内容与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上位法)规定的内容不一致,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应优先适用上位法。综上,龙华区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判后,美兰区计生委表示服判不上诉。美兰计生委表示,将按程序为樊小川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本案承办法官钟垂林庭后表示,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关系公民权益保护、幸福家庭构建、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在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时,应加强调查研究,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审查,促进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合法性,推进依法行政。
近日,龙华区法院向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书指出,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下发的上述通知,属于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该通知的该项内容与相关上位法规定内容相抵触,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二、四款的规定,建议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及时修改或者废止通知中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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