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二手车位无产权,买家索定金
2016年5月,周某与张某、某中介公司签订三方合同,约定将张某名下一地下车库停车位出售给周某,金额总计15万元。此后,周某给张某支付了两万元定金,支付中介公司佣金5000元。
事后,周某发现,该车位属于人防车位,无法办理产权证明,据此要求张某与中介公司退款,但遭到拒绝,为此周某诉至法院。
对此,张某辩称,周某在签订车位买卖合同之前,自己就明确告知了涉案车位的完整真实情况,并出示了自己与开发商签订的车位使用权买卖合同,明确声明是将拥有的涉案车位的权益证明让渡,但不对开发商所作的承诺背书,周某是对价格不满意才反悔并违约。
中介公司则认为,张某的车位是通过合法途径在开发商处购买,开发商经备案允许出售。根据车位原始买卖合同,明确“买受人对该车位享有使用权,该车位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周某对车位的具体状况已充分了解,自愿购买张某上述车位。此外,涉案车位所属地块的车位均是使用权车位,签订买卖合同前,多次带周某实地查看并到物业核实车位情况,周某称其不知情与事实不符。因此,中介公司不同意退还佣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遵循法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不被法律所保护。本案中,涉案车位为人防车位,按照法律规定不得买卖。据此,法院认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三方合同无效,判令张某退还周某车位定金两万元,中介公司退还周某支付的佣金5000元。
一审判决后,两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人防车位禁止任何形式买卖
■以案释法
对于该案,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设施。由于涉案车位为人防车位、人防设施,不得进行买卖,因此周某与两被告签订的车位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张某应当返还给周某交付的定金,中介公司应当返还给周某支付的佣金。
据审判长梁伟介绍,本案是济南市人防车位买卖合同被判定为无效合同的第一起案例,具有典型意义,对规范房地产公司与业主之间的车位使用权、所有权让渡具有指导意义。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地下车位,有相当一部分为人防车位;针对人防车位,为了利益需求,房地产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或前业主与后业主之间签订的合同,大都不规范,不少合同直接涉及“车位买卖”“所有权转让”等内容,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需说明的是,根据我国人民防空法,国家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对人防工程的开发、投入的,也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并明确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建设人防车位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有权对该车位使用、收益。但无论如何,均不得针对人防车位进行买卖、让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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