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伪造借条?虚假诉讼?法院:罚款1万!
案情简介被罚款人:韩某,女,1967年2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退休职工,住泗洪县城头乡林业二场***号,在法庭上无中生有、捏造事实,企图牟取不正当利益,到头来却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近日,泗洪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过程中,发现原告韩某立案时提交借条二份,其中2013年12月11日金额为元的借条系原告韩某伪造,法院依据虚假诉讼审判原则,依法判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调查与处理
假诉讼是司法领域中的顽疾,严重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司法秩序,侵害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泗洪县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强化对虚假诉讼的全方位甄别审查力度,研究梳理此类案件的表现形式,综合运用民事、刑事等多种手段,依法惩治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
泗洪县法院在审理(2019)苏1324民初7826号原告韩某诉被告高某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韩某立案时提交借条二份,其中2013年12月11日金额为元的借条系原告韩某伪造。庭前调解过程中,因二份借条字迹有明显差异,法官询问借条来源,韩某均坚称该份借条系高某国出具。后经多次询问并告知出具伪证的法律后果后,韩某承认该借条系其伪造。原告韩某伪造证据的行为,严重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经法院调查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决定如下:
对韩某罚款元,限于2020年2月5日前交纳。
法律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专门增设“虚假诉讼罪”,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可以是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述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解释》中明确了对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3.被处罚人韩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至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罚款、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对被处罚人罚款元,限期缴纳。
典型意义
1.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对于虚假诉讼行为,我们一直采取高压打击态势,该罚款的罚款,该拘留的拘留,该定罪的定罪,常抓不懈,严惩不贷。”县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民商事审判领域中的虚假诉讼现象呈现多发态势,不仅严重侵害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破坏社会诚信,法院将综合运用民事、刑事等多种手段,严厉惩治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该起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对提供虚假证据,妨害正常诉讼秩序的当事人追究刑事责任,有力震慑了不讲诚信、铤而走险进行虚假诉讼的当事人,达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2. 助力全社会共建诚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民间借贷纠纷因为证据相对简单且均由债权人持有,部分不诚信的当事人会利用民间借贷案件的这一特性,擅自对证据材料进行篡改、伪造,导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成为虚假诉讼的多发领域。例如原始借条未写明借期、利息,债权人事后自行添加了借款期限或借款利率;又如签订借款协议的文书在纸面上留有大量空白页面,也会给不诚信的当事人留下可乘之机,建议在协议正文后写明“此后无正文”等文字,防止他人擅自添加其他内容。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若查实当事人存在篡改证据、混淆事实等严重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即便其行为未对案件实体处理结果造成影响,也应依法予以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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