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在法院内寻衅滋事被判刑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28日,陈某到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申请立案,因携带材料不全,被法院工作人员告知无法当场立案。陈某听后情绪失控,推倒诉讼服务大厅内办公电脑显示器,扔砸板凳,以发泄不满情绪,导致大厅内秩序混乱。在法警制止陈某行为并带离时,陈某抓、打、咬伤多名法警,其中一名法警经鉴定构成轻微伤。检察机关对陈某进行了精神鉴定,结论为陈某在作案时无精神障碍,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处理结果
陈某涉嫌寻衅滋事一案于2017年4月12日在青浦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随意打砸物品,殴打多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判决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典型意义
良好的工作秩序是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履行审判职责的重要前提。诉讼服务大厅是人民群众到法院办理咨询、申请立案、提交材料等事务的法院公共区域,更是法院提供各类诉讼服务的工作平台。进入诉讼服务大厅的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规则,自觉维护法院公共区域秩序。本案中,陈某为泄私愤,扔砸法院办公物品、打伤法警的行为,造成法院人员受伤及诉讼服务大厅工作秩序混乱,情节及后果较为严重。法院经依法审判,认定陈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并判处相应刑罚,维护了法院的审判工作秩序,保障了司法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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