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楼上漏水楼下被泡,业主该如何维权?
疏附县法院:楼上漏水楼下被泡,业主该如何维权?
说到侵权纠纷,不管是在农村还是城市,我们生活中最常见的应该是相邻权了。夏季到了,也是大家用水高峰期,但是如果不幸遇上房屋漏水,则会给业主带来无穷的烦恼。卫生间管道破裂导致房屋漏水,楼下遭殃被泡,房屋所有权人、物业谁担责?近日,疏附县人民法院就对一起因楼上房屋漏水引发楼下业主诉讼的相邻关系纠纷作出判决,判令楼上住户钱某对自家卫生间重做防水处理,并承担相关的赔偿费元。
基本案情
今年六月的一天,正在疏附县某小区家里睡觉的麦先生脸上被几滴水给“滴”醒了,睁眼查看后发现楼上邻居钱某家漏水。麦先生立刻到楼上找钱某理论,钱某却说与他无关,就这样僵持了2个小时。无奈之下,麦先生找到了小区物业公司,此时打开门后被眼前的一幕惊呆了,麦先生家中刚刚装修好的房顶、墙壁、壁柜等多个部位损坏,之后双方多次经小区物业沟通协商未果。后原告麦某以财产损害为由将被告钱某诉至疏附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古丽苏木克孜曾分别与当事人双方沟通调解,但因双方当事人情绪十分激动,案件进入僵化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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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被告钱某赔偿原告麦某各项财产损失共计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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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法官认为,本案被告在使用自己所有房屋卫生间过程中,出现渗漏水现象,致使原告无法正常使用房屋,侵犯了原告的权益,理应排除妨碍,而不是与原告对抗,相邻房屋所有人之间应当相互照顾,合理使用房屋,尽量避免对相邻他方正常生活的干扰和妨害。通过法律确认和保护这一权利,促进邻人互相关心,互相帮助,互相照应,互为便利,能使相邻人之间团结互助的友好关系健康发展,促进社会秩序长久稳定。被告钱某作为漏水房屋的所有权人,在享有权益的同时,也应对不动产使用过程中产生的风险承担义务,自其从物业处接收房屋之日起即具有行使房屋管理的权利与责任,被告对其房屋漏水给原告麦某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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