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向王某借款,我和周某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了字,现在因李某无力
时间:2020-07-31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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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向王某借款,我和周某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了字,现在因李某无力偿还,王某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我与周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随后王某向我采取了执行措施,我可否向周某追偿?
伍天平律师解答:《最高法院关于担保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因此你可以向另一个保证人周某追偿。
伍天平律师提醒: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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