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参加配偶方单位的房改,但房改是以配偶一

时间:2020-07-31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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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参加配偶方单位的房改,但房改是以配偶一方的名义办理的购房合同和办证手续,房屋仅登记在他个人名下,我对该房屋是否享有共有的权利?
杨从训律师解答:我国夫妻财产实行法定婚后所得共有制,即除法定和约定个人所有的财产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国不动产物权原则上采登记生效主义,不动产登记薄是不动产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但是,不动产登记薄作为不动产物权公示手段所具有的公信力,主要是针对不特定第三人而言。第三人基于信赖登记而为之不动产交易,即使登记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法律依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物权状态相同的法律效果,以维护交易的安全。上述原则不适用于登记权利人与真实权利人之间的关系,他们之间的关系仍然按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此此时,不动产登记薄仅具有权利推定的效力,即在诉讼中可以就自己为物权人主张免除举证责任。因此,你和配偶在婚后共同购买的房屋仍属于共同财产。
杨从训律师提醒: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房,为明确产权归属,应根据权利归属的实际情况做好所有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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