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某些原因,我使用了小区物业管理用房,现在业主委员会要求我撤出是否有依据?

时间:2020-07-31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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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某些原因,我使用了小区物业管理用房,现在业主委员会要求我撤出是否有依据?
杜若律师解答: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物业管理用房依规划定点建造,为区分所有权建筑物管理人进行管理维护业务必须的场所为业主共有。在建筑物竣工验收交付后,物业管理用房的分割、转移、调整或重新配置,应当由业主共同或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有权管理小区物业管理用房。
杜若律师提醒:建筑物专有部分为业主管理,建筑物共有部分为业主委员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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