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儿子现年7岁,就读小学一年级,在学校期间眼睛受伤,对于我儿子受伤学校如何承担责任?
时间:2020-07-31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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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儿子现年7岁,就读小学一年级,在学校期间眼睛受伤,对于我儿子受伤学校如何承担责任?
胡中华律师解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对于学校的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除非学校能够举证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和管理职责、没有过错,否则需要承担责任。
胡中华律师提醒: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责任基础不是监护责任,而是基于教育关系所产生的法定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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