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应聘在一家公司上班,试用期一个月,在我上班两个星期后,公司经理

时间:2020-07-31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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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应聘在一家公司上班,试用期一个月,在我上班两个星期后,公司经理跟我说现在公司不需要这么多人,叫我领完这两个星期的工资签辞职书就不用来上班了,请问我有哪些补偿?
胡中华律师解答:《劳动合同法》第46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胡中华律师提醒:劳动者在遇到不懂的法律问题时,不能盲目签字。要及时咨询相关法律人员,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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