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一:执法局某分局作出的强制执行通知

时间:2020-08-0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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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一:执法局某分局作出的强制执行通知

证据二:房屋所有权证;

证据三:国有土地使用证;

证据四:媒体报道证明某拆迁办参与了强迁;

证据五:区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没有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

法院支持了张先生诉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某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强制拆迁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而关于张先生的赔偿请求,因张先生未能提供相关的合法、有效证据,故不予支持。

在遭遇违法强拆时,公民除了要懂得通过诉讼的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外,也要学会保留证据,以便在权利救济程序中以理服人,有理有据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区城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对张先生的房屋强制拆除;证据四证明某拆迁办参与了强迁;证据五证明张先生只收到补偿款,并未收到赔偿款。

法院由此认定某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强制拆迁行为违法,但张先生对于自己赔偿的请求未能提供相关的合法、有效证据,所以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而张先生需要针对赔偿请求,证明存在损失后果。

从本案中我们可以知道,面对强制拆迁,我们需要保留的证据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方面:

第一,证明所居住房屋合法性的证据;

第二,证明存在拆迁人和强制拆迁行为的证据;

第三,证明本人所遭受损失的证据,如可以通过邀请见证人、现场拍照、录像等方式证明本人所遭受的损失。

二、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的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第4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第6条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公民应当注意以拍照等方式保存被强拆证据,并对家中诸如电器、家具等价值较高物品进行登记,如有购买单据和发票,应当注意留存,并对家中装修、房屋结构等以照片或视频等方式予以记录。

只有留存相关材料,掌握好证据,了解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才能在后续的权利救济程序中合法合理地捍卫自己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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