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时间:2020-08-0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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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在行政赔偿案件中,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根据拆迁当时有效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主张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要求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通过房地产市场评估来确定货币补偿金额。

如拆迁人和行政机关无适当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则应向被拆迁人支付生效判决作出时以同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为标准的补偿款,以保证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权利。

在因违法拆迁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中,如被拆迁人主张产权调换,行政机关支付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也系一种赔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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