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与他人同居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一方与他人同居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同居的,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离婚的,另一方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但是一方要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法律依据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概念解读
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同居的,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离婚的,另一方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但是一方要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必要条件
1.夫妻双方须诉讼离婚或协议离婚。也就是说,有离婚才会有损害赔偿请求,如果没有离婚,就不会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①如果双方当事人不起诉离婚,也没有协议离婚的,只是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也不会予以支持的。
2.受害方(权利人)只能要求具有过错的配偶(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受害方只能要求有自己重婚的配偶进行赔偿,而不能要求其他人赔偿。
请求时间
1.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是原告的时候,必须在离婚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2.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是被告的时候,原则上须在离婚中提出,例外有两种情形:①如果过错方提出了离婚,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的,并且没有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可以就离婚损害赔偿单独提起诉讼。②在一审中,无过错方作为被告没有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在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3.双方协议离婚的,如果在协议中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不得再主张;协议中没有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可在协议离婚后1年内提出。
权利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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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可以在离婚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赔偿的内容可以是物质损害赔偿也可以是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简介
陈某与李某在2007年结婚,婚后陈某在家务农而李某前往深圳打工,2009年底后李某杳无信讯,陈某经过多方打听得知李某已经在深圳与一打工妹同居了1年。陈某心灰意冷,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并称李某隐瞒自己与他人同居1年的事实,对自己造成了难以磨灭的心理伤痛,要求李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李某同意离婚,但是坚决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件分析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李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异性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准许双方离婚。李某和陈某感情破裂的过错在于李某在外与他人非法同居,使无过错方陈某精神上受到严重的伤害,应当赔偿陈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考虑到双方的财产有限,陈某提出的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过高,故判决李某赔偿陈某精神抚慰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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