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岁以上(婚生/非婚生)孩子的抚养权
十岁以上(婚生/非婚生)孩子的抚养权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婚生/非婚生)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发生争执时,应考虑子女的意见。法院在判决时也会考虑孩子的意见。
参考案例
小周与小玲于1997年认识后同居生活,并于2000年8月生育女儿小霞。此后,小玲到深圳务工,并将女儿送入深圳某校读书。小周于2009年11月到北海工作,每年只是过节回家。常年的分居让两人的感情渐渐淡泊,2013年4月,双方都同意离婚,但是就女儿的抚养权归属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同年6月小玲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小霞由其抚养,并自愿负担抚养费用。
因现小霞已满10周岁,长期跟随玲生活,因此,需要听取小霞的意见。
从本院征求小霞的意见情况来看,跟随母亲玲生活是其真实意愿。
在抚养能力方面,根据玲的陈述以及所提交的证据来看,玲有能力抚养小霞,所以本院判决小霞由玲抚养。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五条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七条 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孩子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调高,但一般不超过50%。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第八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第九条 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抵子女抚养费。
第十四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以其劳动收入为生活,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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