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一方虐待家庭成员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婚姻中一方虐待家庭成员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概念解读
夫妻一方有虐待家庭成员的,并导致夫妻间感情破裂而离婚的,另一方可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
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如打骂、恐吓、冻饿、患病不予治疗、限制人身自由等。虐待行为包括生活上的虐待、精神上的虐待等。
必要条件
1.夫妻双方须诉讼离婚或协议离婚。也就是说,有离婚才会有损害赔偿请求,如果没有离婚,就不会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①如果双方当事人不起诉离婚,也没有协议离婚的,只是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也不会予以支持的。
2.受害方(权利人)只能要求具有过错的配偶(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受害方只能要求自己有重婚的配偶进行赔偿,而不能要求其他人赔偿。
请求时间
1.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是原告的时候,必须在离婚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2.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是被告的时候,原则上须在离婚中提出,例外有两种情形:①如果过错方提出了离婚,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的,并且没有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可以就离婚损害赔偿单独提起诉讼。②在一审中,无过错方作为被告没有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在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3.双方协议离婚的,如果在协议中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不得再主张;协议中没有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可在协议离婚后1年内提出。
权利内容
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家庭成员有虐待行为的,另一方可以在离婚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赔偿的内容可以是物质损害赔偿也可以是精神损害赔偿。
参考案例
案例简介
小王与小红在2008年结婚,刚开始两人能够相敬如宾的生活,但好景不长,小王疑心重,常常怀疑小红与以前的老同学有不清不楚的关系,于是常常恶语向相,吵架后还常常用烟头烫伤小红,这样的生活持续了1年多。小红终于无法忍受,在2010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小王离婚,并且以小王长期虐待自己,让自己的身心都遭受了极大的痛苦为由,提出离婚损害赔偿5万元。
案件分析
本案中,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小王在婚姻期间多次用烟头烫伤小红,还经常用言语对其进行辱骂,构成了虐待,并且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因此判决二人离婚,并且小王给予小红5万元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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