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死亡或无抚养能力时,孩子的抚养权变更
父母死亡或无抚养能力时,孩子的抚养权变更
离婚后,获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如果不幸离世或没有继续抚养孩子的能力时,另一方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是有权向法院申请变更孩子抚养权的;父母双方都不幸离世或没有继续抚养孩子的能力时,将会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参考案例
案例简介
小张(男)与小李(女)二人相识半年后于2004年结婚。婚后二人生育了一女孩静静,小张常年在外打拼,自孩子出生后一直由小李照看,长期的家庭主妇生活让小李逐渐的和社会脱离,慢慢的与丈夫小张的夫妻关系也越发的紧张,终于二人于2008年达成了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中二人商定将3岁的孩子静静的抚养权给了小李。2年后小李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高位截瘫,丧失了劳动能力。小张知道后和小李商议让孩子跟随小张共同生活,但是小李认为孩子是自己的全部精神支柱,没有了孩子的陪伴无法生活,所以坚决不同意将孩子的抚养权交给小张。无奈,小张于2010年9月将小李告上法庭。
案例分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为患有严重的疾病或是因为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这种情形下变更抚养权应予以支持,法院最终判定小李的抚养归属小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15条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第16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 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第17条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民法通则》
第16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有下列人员中又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同意。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解决方法
1、双方协商
夫妻双方可以就孩子的抚养权变更进行协商。
2.诉讼解决
第一步:收集证据
(1) 证据包括:对方未尽抚养义务的证人证言;生活开支证明;工资收入证明;孩子的意见等等;
(2) 整理证据时,考虑影响法院判决的因素:①子女的实际需要; ② 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③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第二步:原告起诉
1.法院管辖: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法院
2.离婚起诉书:原告需要将孩子抚养权变更的诉求在起诉状中写明。
第三步:等待法院立案
在起诉后,法院会经过审查,7日内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将予以立案。不符合条件的,法院退回原告的起诉状和其他相关材料、证据,并告之理由。
第四步:法院调解
法院在审理就离婚案件中,通常会先根据现有的证据进行调解。如果通过法院调解,双方就孩子抚养权的变更能达成一致的,法院会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签字生效。如果双方经过调解没有达成一致的,法院会进行开庭审理。
第五步:开庭审理
需要开庭审理的孩子抚养费变更案件,法院会送达传票给原被告,通知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六步:法院判决
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原告抚养权变更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
第七步:给孩子落户
法院调解或判决离婚,要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户籍管理处,进行办理户口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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