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教育制度废止
时间:2020-08-0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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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教育制度废止
废止的对象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据此实行的收容教育制度。
需要明确的是,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后,收容教育制度不再实施,但卖淫、嫖娼行为仍然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此外,刑法还规定了组织卖淫、强迫卖淫等罪名,并规定了明确的法定刑,刑法的规定也是遏制卖淫嫖娼行为的重要手段。有关方面应当继续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卖淫、嫖娼行为予以查处;对于组织、强迫卖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故意传播性病等犯罪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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