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交通事故车辆维修期 受损方能否获赔交通费?
案情介绍:
家住昌平区霍营某小区的孙某来到霍营法律援助工作站寻求法律帮助。半个月前孙某在行驶的过程中与杨某车辆相撞。经认定此次交通事故为杨某全责,杨某当场表示同意赔偿,孙某便将车送去维修。然而当孙某将车辆维修好后,与杨某约定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时,杨某一再以出差为由进行拖延,孙某很气愤,杨某虽未明确表示不赔偿,但是总是拖延时间,自己这段时间一直租车上下班,每天都需要支付租车费用,交通费用花销颇大。因此孙某前来咨询是否能要求杨某支付事故发生后自己的交通费用。
法律分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本案中,对于孙某要求的车辆维修期间产生的租车费用问题,孙某因该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到车辆维修完毕时,其租赁相同车辆所支付了费用,应当属于使用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产生的合理费用,因此孙某所主张的租车费损失应获得赔偿。根据事故发生时间至维修完毕时间,杨某应当赔偿孙某租车费。工作人员建议孙某收集事故发生后至车辆维修完毕期间,租车所用开支的所有相关证据,以备在发生争议时使用。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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