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现场布置与效果图不一致婚庆公司被判违约赔偿

时间:2020-08-0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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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为了保障婚礼质量,李某花费9万元请来某婚庆公司负责策划和布置婚礼场地,婚庆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向李某提供了两张手绘效果图,李某选定了其中之一。婚礼开始前,李某的家人从外地赶来,发现婚礼现场效果与婚庆公司事前提供的效果图差异极大,现场毫无美感可言。此后,李某多次找到婚庆公司商谈违约处理事宜,婚庆公司均不予理睬。2017年5月,李某将婚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7万元。
针对效果图与实际现场多处差异问题,婚庆公司辩称其不存在违约行为,因为主要的合同义务都已履行;至于效果图差异问题,是出于婚礼现场效果考虑,在得到李某认可下作出了调整,公司可退还瑕疵部分的费用。婚庆公司表示,筹备期间,该公司设计师及策划师已告知过李某手绘图为参考图,要根据婚礼场地及现场实际情况最佳效果来布置,对于花艺部分,在保障婚礼风格及效果的情况下,花艺师有30%的自由发挥空间,李某对此表示认可。同时,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婚庆公司提供婚礼现场手绘图2张,以修改至满意的效果图为准。因修改的手绘图有若干张,李某并未最终签字确认以哪张效果图为参考图。此外,在现场布置过程中,垂吊在拱门上的吊坠,在婚礼开始前,由于考虑风大存在安全隐患被取了下来,有些布置也因实际草坪情况和保障拍摄画面的需要进行了调整。而且,在婚礼前,该公司策划师已询问李某对调整是否满意,李某也表示满意。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婚庆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有效合同。婚庆公司布置的婚礼现场存在与效果图不一致的情形,对于修改过的效果图,李某并未签字确认,因此婚庆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但是,根据违约金的功能主要是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的原则,而李某在婚礼举行前及婚礼过程中均未对婚庆公司布置的现场提出过异议,且合同已履行完毕,合同目的已实现,李某又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直接经济损失。据此,可酌情调整违约金为合同总价款的15%,即1.35万元。最终,法院判决婚庆公司赔偿李某损失1.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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