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编造材料诽谤法官 造假者花钱买教训
时间:2020-08-04
来源:法律投稿
收藏
0条回复
近日,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诉讼参与人陈某出具《情况反映》等材料,称该院审判人员曾与原告一起到江苏省苏州市某酒店就餐,并在酒店包间内询问案件情况并制作笔录。
为调查事情真相,威海经区法院立即对此事展开调查,并调取审判人员出差记录及庭审录像。经查明,该案审判人员从未到苏州给原告做过笔录,陈某所提到的笔录是审判人员在经区法院凤林法庭制作的,有监控录像为证。
陈某所述与事实严重不符,故意歪曲事实、混淆是非造成严重恶劣影响。为此,法院依法对陈某开出7万元的罚单。
办案法官庭后表示,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诉讼参与人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对干扰阻碍司法活动,威胁、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伤害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的行为,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本案中,陈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编造虚假材料造谣、诽谤审判人员,违反了上述规定,法院依法决定对其作出如上处罚。陈某事后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但是为时已晚。
声明:
1、以上内容来源于法律人士的投稿,目的在于分享更多法律信息;如内容涉及侵犯您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请发送邮件至:kefu@haolvshi.com.cn ,我们将第一时间予以核实和处理。
2、本平台提供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您在使用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应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3、好律师网:律师在线咨询,人工智能法律,24小时专业自助律师服务平台。找律师、写合同、打官司,律师24小时提供服务,请上好律师网www.haolvshi.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