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征地拆迁中,拆迁方惯用的骗局!

时间:2020-08-0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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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征地拆迁中,拆迁方惯用的骗局!

因此在这过程中总是会有许多陷阱或是骗局的存在。原本拆迁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大工程,而且拆迁法定程序也是环环相扣的,可是在实践过程中,总有不少拆迁方无视这些严格的法律制度,左边打着公益公平的拆迁旗号,右边却在干着违反法律规定的事情。

而在征地拆迁中,相对于拆迁方的势力,被拆迁人往往处于弱势,而且多半被拆迁人都是普通的老百姓,懂得的法律知识又少,导致很多时候被拆迁人会在征地拆迁中吃亏。因此,为了让被拆迁人能够及时的知晓应对拆迁方的带来的伤害,一些骗局整理出来,让被拆迁人知晓,以免上当受骗。

一、拿过期的征地批文征地

征地批文在征地拆迁中起着绝对性的作用,而且也是征地拆迁中的核心文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没有征地批文相关部门就不能征地,强行要实施征地,就是违法行为。可是在实践过程中,有的拆迁方除了没有征地批文就征地以外,还会拿着过期的征地批文进行征地。

征地批文是有期限的,如果有效期限过了,那相关部门就得重新向有权机关报批。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的相关规定,“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专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批报工作的意见》:“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同时在土地管理法中也规定了,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拆迁方拿着五六年前的征地批文进行征收,这个合法吗?

对此,拆迁方拿着五六年前的征地批文实施征收,被拆迁人是可拒绝的。

二、违建可不走法律规定的程序即可拆除

现如今,拆迁方为了达到低成本征收的目的,通常都会把无证房屋以违法建筑的名义拆除,在我国没有证的房屋非常的多,不过对于这种无证房屋,法律也明确规定了,对于没证的房子必须要经过调查确认后再进行处理。但是凯诺律师要提醒大家,不管是真违建还是假违建,拆迁方都应该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拆除,也就是说,在没有履行合法拆除手续之前是不能进行强拆的。

即便是认定成了违法建筑,也并不意味着就能够随便拆除。拆迁方在拆除违法建筑之前应当作出行政决定、催告、强制执行决定等;在拆除真违法建筑之前应该要调查询问、现场勘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权力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对此,凯诺律师建议大家,在征地拆迁中一旦发现拆迁方有一些蛛丝马迹,比如说程序不合法等,被拆迁户就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的方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忌等待拖延时间。

三、先拆迁后补偿这是规定

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中明确规定,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

可是实践过程中,拆迁方经常在双方就补偿一事未达成一致的时候就强拆老百姓房屋,这无疑是侵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一旦遇到拆迁方要求先拆房再补偿的情况,一定要及时的拿起法律武器在有效的期限内提起诉讼。

四、律师都是骗人的

要说律师都是骗人的,这难免有些极端,律师的存在就是帮助弱势群体维护合法权益的。只有律师启动法律程序才会尽可能的帮助老百姓。尤其是在征地拆迁中,老百姓面对的是有势力的人,如果只是一味的去信访而不信法,那么则有可能会面临着重大的困境。因此被拆迁人在遇到问题时,不要听取别人的胡言乱语而错失维权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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