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调查登记和补偿方案征求意见两项程序

时间:2020-08-0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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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调查登记和补偿方案征求意见两项程序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一般情况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流程,带大家了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程序。

我们将征收补偿决定的作出和公告作为分界点,将整个房屋征收流程分为了征收决定作出前的准备工作阶段,以及征收决定作出后正式开始组织实施征收工作阶段这两部分。

一房屋调查登记和补偿方案征求意见两项程序要重点关注

在征收决定作出前进行的房屋调查登记工作,以及补偿方案的初步拟定和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工作。

提醒被拆迁人朋友们注意,房屋调查登记会对后续的房地产价值评估程序,以及补偿方案的拟定起到重要的依据作用。

因此被拆迁人朋友们一定要积极行使自己的知情权和意见权,参与到这两项工作中去,积极配合工作人员,及时提出自己的异议和修改意见。

二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扩建抢建,但被征收人有正常生活生产的权利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有关部门也将依法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但《条例》同时明确,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也就是说,一旦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被拆迁人朋友们就不能再通过对房屋进行扩建、改造等方式来提高征收补偿了。

但是,如果征收范围确定后一直未见实际实施征收的,也不能一直影响被拆迁人的正常生活生产活动。

包括征地过程中,也有很多当事人朋友曾经反应,范围确定后一直没有实际实施征地拆迁,有些地方这个“真空期”甚至长达十年。

在这类情况下,被拆迁人的补偿权益的充分实现更需要我们结合实际情况去争取。

三补偿决定作出后,有异议一定要及时启动法律救济程序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被拆迁人要时刻谨记一条原则:能主动的时候千万不要拖。

尤其是在征收双方一直不能就拆迁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补偿协议的时候,被拆迁人如果不积极主张自己的异议,被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也不及时启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维权的,就会被迫面临合法的“司法强拆”。

在这种情况下,强拆的发生有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被拆迁人自己未能积极行使救济权利。当然,这样并不意味着被拆迁人争取合法补偿权益的希望完全破灭了,被拆迁人朋友还是可以结合具体情况,能否从程序等角度入手继续进行维权的。

特别说明的一点是,除了我们体现在流程图上的这些内容外,在征收决定作出前,市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也就是说,实际上整个征收流程中牵扯的细节还要更多,比我们能够简单体现在纸面上的还要复杂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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