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基于被告人的欺瞒而交付财物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邓某炜、林某森通过组建群组织不特定他人赌博(收受赌金后转投相关赌博网站)。期间,赌客余某清多通过支付宝转账投注5000元,因支付宝账户取现限制,林某森、邓某炜无法为余某清转投,便商定以自行吃赔的方式占有该笔款项5000元。后因余某清所投注数字中奖可获赔元,邓、林二人即将余某清踢出赌博群并拉黑。该案中林某森、邓某炜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答: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自愿”处分财物,最终被害人遭受财物损失,行为人骗取到公私财物,数额较大。
从表象上,二被告人林某森、邓某炜虚构转投赌注事实,隐瞒真相意欲占有该5000元的真相,并实际非法占有该笔赌资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本案中,被告人林某森、邓某炜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行为与余某清自愿交付财物的行为不具有因果关系:一是余某清交付赌资行为在前,林某森、邓某炜非法占有目的的形成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在后;二是余某清交付财物与被告人林某森、邓某炜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间介入了支付宝提现次日才能取现的客观事实;三是余某清系为参赌而自愿交付赌资5000元,并非基于二被告人虚构的事实和隐瞒的真相而自愿交付上述赌资,且余某清交付赌资时并未受到任何欺瞒而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影响其交付的自愿和主动性,因此该案中林某森、邓某炜不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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