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之前,请收好这份行为指南!
当前,境外新冠肺炎疫情加速扩散蔓延,防控境外疫情输入已经成为影响国内疫情总体防控工作的关键。近期,北京、浙江、河南等地多人因瞒报症状入境或入境后违反隔离相关规定被立案调查。
为此,北京一中院的法官为大家盘点疫情期间入境人员可能涉嫌违法犯罪的“黑榜”行为。入境之前请收好这份行为指南。
一、入境时瞒报、谎报、拒不配合执行出入境检疫的,轻则被行政处罚,重则涉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或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法律依据: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拒绝接受出入境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处以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三十二条及2020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之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1)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采样等卫生检疫措施,或者隔离、留验、就地诊验、转诊等卫生处理措施的;(2)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采取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涂改检疫单、证等方式伪造情节的;(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实施审批管理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可能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未经审批仍逃避检疫,携运、寄递出入境的;(4)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发现有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检疫或者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5)来自检疫传染病流行国家、地区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出现非意外伤害死亡且死因不明的人员,交通工具负责人故意隐瞒情况的;(6)其他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检疫措施的。
法官提示:经国务院批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已被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新冠肺炎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逃避检疫,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隐瞒真实情况,或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擅自上下交通工具,或者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不听劝阻的,将依法受到行政或刑事法律处罚。
二、入境后拒绝接受强制隔离或者治疗,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绝执行有关政府决定、命令或措施,轻则受到行政处罚,重则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或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律依据:依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及《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及《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患有新冠肺炎或疑似新冠肺炎却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新冠肺炎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法官提示:疫情防控期间,入境人员同其他在国内的公民一样,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果拒不执行上述规定,必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三、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轻则受到行政处罚,重则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律依据: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故意在公共场所投放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社会秩序的,处十日以下拘留,五百元以下罚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及《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轻则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则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法官提示:新型冠状病毒携带者或其密切接触者,包括患有或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者,入境后明知自己不履行报告、隔离等防疫义务可能导致病毒传播,仍然不予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出入公共场所,主动与周边人群接触,或者向他人甚至向餐厅、食堂饭菜实施吐口水等能够导致疾病传播的行为,轻则受到行政处罚,重则构成犯罪。
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轻则受到行政处罚,重则涉嫌妨害公务罪。
法律依据: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处警告或者两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及《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构成妨害公务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法官提示:在疫情防控期间,任何人均有义务配合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开展预防、检疫、强制隔离、就地检验、封锁疫区等预防控制措施。若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将可能涉嫌犯妨害公务罪,并将为此付出沉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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