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结伴游玩遇难,同伴未施救要担责吗?

时间:2020-08-05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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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14年11月1日,广西钟山县某乡镇年满十周岁的小学生卢某盛、钟某涛、钟某警、王某琛、王某结伴到某乡镇某村的岩洞内玩耍。在岩洞内往洞外攀爬的过程中,钟某警不慎踩滑跌落该岩洞底部,之后卢某盛、钟某涛、王某琛、王某爬出洞口后便相约离开现场,各自回到家中。直到2014年11月3日回校上课后,在校长、老师的追问下,卢某盛、钟某涛、王某琛、王某才告知钟某警跌落岩洞的经过,后报某公安消防大队施救,发现钟某警已经死亡。请问:结伴同行的卢某盛、钟某涛、王某琛、王某明知钟某警坠落岩洞却故意隐瞒,没有施救的行为,是否要对钟某警的死亡承担责任?

钟山廖某

答:受害人钟某警作为未成年人,其父母对受害人钟某警负有教育、监督、管理和保护义务,因其父母对受害人钟某警未尽到监护责任,致使其外出到危险区域游玩时,不慎跌落岩洞遇险而死亡,其父母对此存在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卢某盛、钟某涛、王某琛、王某与钟某警相伴到危险区域游玩,在游玩过程中,应当互相帮助、相互照应。被告卢某盛、钟某涛、王某琛、王某作为年满十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在同伴处于危险时应当相互救助和不能救助时应及时报告的行为已有一定认知能力,本案中,受害人钟某警不慎坠落岩洞遇险,卢某盛、钟某涛、王某琛、王某虽无能力施救,但其四人出到洞口后,本应及时向有施救能力的家长或其他成年人进行报告,以便受害人钟某警及时得到救助,但卢某盛、钟某涛、王某琛、王某对受害人钟某警遇险之事隐瞒不报,直到两天后回校时,在老师追问下才告知实情,致使受害人钟某警在遇险后的第三天才得到施救,卢某盛、钟某涛、王某琛、王某对此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可知,卢某盛、钟某涛、王某琛、王某的赔偿责任由其法定监护人,即四人的父母承担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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