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否应当赔偿我的房屋修复费用?
问:2010年,我和王某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在调解书中确认,位于拜城县某院落内的九间房屋归我所有。婚姻关系解除后,因王某没有住处,就一直借住在我的房屋内。我们既没有签订书面的房屋借用合同,也没有对房屋借用中的权利义务进行任何口头约定,但王某事实上一直居住在我的房屋,我们之间的房屋借用合同关系能否成立?上个月,在王某借用期间该房屋失火导致部分房屋被毁损,王某是否应当赔偿我的房屋修复费用?
新疆李某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即借用人因管理、使用不善造成借用物毁损的,借用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借用物自身有缺陷的,可以减轻借用人的赔偿责任。你和王某双方在婚姻关系解除时,达成调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确认,位于拜城县某院落内的九间房屋归你所有。后王某一直在该院落内的房屋居住,你对王某的居住行为也表示认可,虽然你和王某之间就房屋借用未达成口头或书面协议,但你们之间已经形成事实上的房屋借用合同关系。王某在借用房屋期间,应确保借用物完好无损,但在此期间,因火灾致使房屋毁损,王某应当承担修理或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现你要求王某承担烧毁房屋的修理费用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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