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分类
行政行为的分类
(1)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行政行为生效的前提条件是行政行为的成立。一个行政行为只有具备法定要件,才能有效成立,才是合法的。一般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是:
即时生效。行政行为一经做出即具有效力,对相对方立即生效。
受领生效。行政行为须为对方受领才开始生效。
告知生效。行政机关将行政行为的内容采取公告或宣告等有效形式,使对方知悉。
附条件生效。行政行为的生效附有一定的期限或一定的条件,在所附期限到来或条件消除时,行政行为才会开始生效。
(2)行政行为合法。行政行为合法的主要条件是:
1)主体合法。2)权限合法。3)内容合法。4)程序合法。
5.行政行为的分类
(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1)抽象行政行为。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制定和发布普遍行为准则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能对未来发生拘束力,可以反复使用,可以起到拘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用。包括制定法规、规章,发布命令、决定等。编制城市规划也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的核心特征是:行政行为的不确定性或普遍性。
2)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对特定的人或事件作出影响相对方权益的具体决定与措施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是行为对象的特定性与具体化具体行政行为一般包括:行政许可与确认行为行政奖励与给付行为、行政征收行为、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强制行为、行政监督行为、行政裁决行为等。
(2)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3)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作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范围等作了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鞥留给了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
(4)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以行政机关可否主动做出行政行为而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等。
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有相对方申请才能实施的行政行为。如颁发营业执照、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5)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多方)行政行为
(6)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划分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
(7)作为行为与不作为行为。
(8)行政立法、行政执法与行政司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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