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时间:2020-08-05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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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可归责于政府的原因导致无法如期开发争议土地,应属“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情形,政府不利收取闲置费或收回已经出让的土地。

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具有法定的理由和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由于政府原因导致已经出让的国有土地无法如若开发的,政府不得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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