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人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享有的最易行使的重要权利
被拆迁人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享有的最易行使的重要权利
权利一知情权
无论是土地/房屋征收决定,还是补偿安置方案,又或者是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依法应当公开的各项活动和其他信息,政府征收主管部门都应当依法向被征收人公开,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依法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
实践中很多被拆迁人都是在一头雾水的情况下,什么都不知道就被催促着完成了签字搬迁程序,等到察觉事情不对想要维权时,对征地拆迁信息却仍处于“一问三不知”的状态,这实际上是被拆迁人知情权没有得到充分保障的表现。
权利二意见权
在政府征收部门对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布后,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听证,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督促征收方对存在错漏的方案进行修改。
实践中有些地方征收项目中,并没有告知被征收人享有提出意见、参与听证的权利,或者仅仅是走过场式地收集被征收人的意见、签字,实际上并没有真正对问题方案进行修改调整。遭遇这类情况的被征收人有权提出异议,也可以结合具体案情考虑从这个角度入手帮助维权。
权利三确认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也就是说,无论是对前期的评估现场勘查的结果,还是对初步做出的分户评估报告,拆迁户都有权确认记录评估内容的准确性,并在此基础上对错漏问题进行指出监督改正。
对于评估报告、限拆决定等的送达回执,是否签字并不一定能够影响送达的文书本身的效力,对于此类材料,被拆迁人可以先签收,并尽快在规定期限内启动法律救济程序;对于未经过送达程序的相关文书,被拆迁人朋友还可以针对拆迁方程序违法问题展开维权。
权利四选择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无论是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还是选择补偿方式(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补偿),选择权都应当在被拆迁人自己手上。实践中很多拆迁项目彻底无视了被拆迁人的选择权,直接由政府指定评估机构、给出补偿方式,事实上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侵犯被拆迁人的自主选择权利的。
权利五救济权
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被拆迁人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评估结果仍有异议的,被拆迁人可以在收到复核评估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在此基础上,被拆迁人还可以进一步通过诉讼或复议途径继续深入展开维权。
被拆迁人认为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决定、拆迁协议和征地拆迁过程中征收方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途径维权。
征地拆迁过程中,征收方工作人员存在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如断水断电、暴力逼迁的,被拆迁人有权依法向政府和监察机构进行举报,以此作为辅助手段,向征收方施压,帮助实现维权目的。
以上这些,都是被拆迁人在权益受到侵害后可以用以有效防御反击的手段,都是被拆迁人可以依法行使的救济权利。每一个具体的案件,被拆迁人所处的时间点不同,当下可以马上着手去做的维权工作也不同,但无论在哪个阶段,被拆迁人都有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的希望。
当被拆迁人朋友觉得自己的处境很糟糕时,千万不要破罐破摔地以报复心态暴力维权,第一时间抓住维权的机会,避免自己陷入更深的泥潭。
征地拆迁并不是一个政府单方面“压榨”被拆迁人的行为,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依法享有各种各样的权利,更有权要求政府给予自己公平合理的补偿和全面的安置。
如果有被拆迁人认为自己的补偿条件不合理,或在拆迁过程中遭遇拆迁方的威逼甚至侵权暴行,一定要勇敢地通过法律途径反抗。千万不要抱着“若肉只能被强食”的消极心态,那才是真正中了违法者的圈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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