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2条规定

时间:2020-08-05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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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2条规定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做出裁定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8号)第二条规定,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所以,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邮寄的立案材料后,应当依法审查,立案受理或者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人民法院拒收当事人寄出的EMS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实际上侵犯了当事人的诉权。

当事人遇到这种情况应当如何救济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8号)第十三条规定,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做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

所以,当事人遭遇到法院拒收起诉材料的情况,可以将法院拒收起诉材料的相关材料作为证据,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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