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房屋造成损失,拆迁方要负哪些法律责任?
强拆房屋造成损失,拆迁方要负哪些法律责任?
第一种、行政侵权责任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在实践过程中,因拆迁行为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适用于对征收行为的相关规定。
第二种、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指的是可以针对拆迁方的强拆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结果,会在相关负责人的工作考核中有记录。楹庭理解为由于关系到相关责任人的前途,所以说,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于强拆方的相关领导是有一定压力的,也有相应的惩戒作用。
第三种、刑事责任
1、可能构成渎职罪、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罪名。
倘若拆迁方的非法行为对被拆迁人造成财产损失,或者由于非法强拆导致人身伤害伤亡,那么相关负责人就有可能构成渎职罪、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罪名。
2、强拆房屋造成损失,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1)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犯罪行为,通常是基于某些现实原因,以达到毁坏特定人的财物的目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3)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楹庭认为是否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4)、如果行为人的主观是基于恶意的、故意的、手段特别恶劣,对他人的合法财产造成损毁的,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造成的损失超过法定数额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第四种、违纪责任
在征地拆迁案件中,如果相关部门的领导违法乱纪,被害人既可以要求责任人的上级领导对其监督,也可以直接向检察机关反映情况。要求有关部门查处相关人员的违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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