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如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的活动。在现实生活中,当你面对暴力拆迁和违法强拆而无奈的时候,当你被司法机关错误羁押,甚至是因误判而锒铛入狱的时候,你是否可以拿起强大的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行政法的角度讲,我们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民告官”。但是我们也可以附加另外一种方式来获得救济,即申请国家赔偿,让国家来为其错误的职权行为埋单。我国2012年修正的《国家赔偿法》明确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种情形,下面将进行详细的列明:
1、行政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本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因此,行政机关在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存在以上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为,则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如果上述损害是由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身行为引起的,或者是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那么国家就不承担赔偿责任,也即受到损害了,也不得要求赔偿。
行使审判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所以,在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的时候,我们要敢于,也要善于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身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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