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不是政府行为,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强拆不是政府行为,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拆迁人遇到过这样的情况,房屋被不明身份人员强拆,去找政府讨要说法,却被告知强拆不是政府行为,求告无门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2018)最高法再审审判决书告诉我们:即便强拆实施主体不承认自己是政府人员,政府也要承担责任!
案例:在该村的合法房屋及土地面临征收,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土资源局的批复作出《征收土地公告》。2014年,韩先生的房屋被不明身份的人员强制拆除。当事人以强拆未经市政府法定程序为由,诉至法院,认为政府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一审、二审均判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理由是当事人未能向法院提交强拆行为是由市政府组织并实施的证据,起诉无事实依据。
最高法判决
该案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据此,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有且仅有市、县级人民政府才具有依法征收土地及其附属物的职权,发布公告亦是其履行职权的表现。因而,在被拆除房屋位于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征收范围内的情况下,除非市、县级人民政府能够举证证明房屋确系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其他主体违法强拆,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推定强制拆除行为系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主体实施。
最终裁定撤销一审、二审裁定书,指令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重新审理。
征地拆迁的强拆事件中,政府“不知情”不能作为推脱责任的理由,即使不是强拆实施者,也要承担责任。在行政案件中,政府掌握着大量的信息资料,理应承担更多的证明责任。老百姓遇到此类不明人士强拆房屋的事件,一定要保留好有关录音录像拍照等强拆证据,不要与其发生激烈冲突,及时求助,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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