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拒不履行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时,我们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通过采取《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方式方法依法维护“百姓”的权益。如果构成《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中“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处罚为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进行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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