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和党委共同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怎么办?
行政机关和党委共同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怎么办?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行政机关与开发商或者党委共同策划对被拆迁人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在当事人知情后该不该把开发商或者党委人员一同视为被告,然后提起法律诉讼呢?
其实被拆迁人的心情能够理解,从他们的角度去看,说一就是一,谁强拆我的房子就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然后现在某行政机关与某开发商或者党委拆我房子,那么我就可以也把他们作为共同被告。
在现行的法律规定,这个想法简直就是天方夜谭!
第一,说是行政机关与开发商共同策划强制拆除行为怎么办?由于此行为中包含其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含义表示,开发商作为企业是没有强制拆除的权利的,但是其行为未被认定的话,一律视为是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应当理解为受行政机关委托与行政机关共同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其行为责任应当由行政机关承担,所以只有行政机关可以作为被告。
第二,行政机关和党委真的共同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怎么办?而这种情况比较常见,尤其是某市委书记或者某副书记亲自在现场指挥实施强制拆除作业。
严格来讲,根据党政的分开原则,党委本不应当与行政机关共同作出任何属于行政管理权限的行政行为,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明显超出了他的职权。但是这种超越了法定职权以外的,与行政诉讼法中的超越职权并不完全相同。
行政诉讼法的超越职权针对的主要是行政机关之间的越权行为,行政机关行使了不应该行政职权的权力;下级行政机关行使了上级行政机关的职权;超越区域管辖的行政越权等等。因党委并非行政机关,因而其越权的行为并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的调整范畴,对其行为不服的,可以通过申诉渠道解决。在此行政机关与党委共同作出强拆拆除行为的情况下,仍然应以行政机关为被告。
虽然这些企业或党委无法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但是对于当事人的维权基本没有影响,只要能够确定行政机关为被告,被拆迁人的赔偿问题就有着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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