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
土地使用权人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十二条规定,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以及因不可抗力造成动工开发延迟,可以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在土地供应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中,要严格落实履约责任,营造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一是要严格执行“净地”供应的有关规定。供地前要处理好土地的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完成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二是对于“净地”供应政策出台前已供应的“毛地”,应当按照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条款,由具体责任方实施拆迁安置和前期开发,确保履约到位。三是处置因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要区分具体情况:对于因政府未按约定履行拆迁安置、前期开发、及时交地等义务而导致土地闲置的,政府应积极主动解决问题,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净地”交付期限,为项目动工创造必要条件;在约定的期限内仍未能达到“净地”标准,要明确造成闲置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并依法处理后,方可采取协议有偿收回的方式处置。对于因政府修改规划或规划建设条件、军事管制、文物保护以及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土地确实无法按原规划建设条件动工建设的,在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协商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协议有偿收回的方式处置。
需要协议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的,应当遵循协商一致和合理补偿的原则。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在调查认定的基础上,及时告知土地使用权人有偿收回相关事宜,与当事人就收回范围、补偿标准、收回方式等进行协商。有偿收回的补偿金额应不低于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土地的成本,综合考虑其合理的直接损失,参考市场价格,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正式签订有偿收回协议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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