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事实不同诉求起诉 0021同一事实和理由,不同件提出不同诉求的怎么办?
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即使有新的诉求也不再受理。
0010号案张涛诉福州市物价局福州中院行政裁定书(2014)榕行终字第367号
基本案情
2011年5月,原告接受福州金海岸房产服务公司中介服务过程中,认为该中介价格违法,向被告投诉。被告认为该中介不属于价格违法,属于超出政府指导价违规收费,被投诉人将多收价款1000元退回,被告对该中介进行了处罚,书面答复中感谢其举报。被告及民事诉讼法院均未支持原告要求的全额返还中介佣金及按揭交易服务费的主张。
2014年4月,原告就该事件提出《消费者申诉书》,认为涉案中介机构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房屋买卖代理费、权证代办费、房屋入住手续代办费、贷款按揭手续费。被告认为投诉事项已办结,书面决定不再受理。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再次举报,属信访事项。原告不服,应按照信访条例申请复查、复核。且物价局不予受理决定,是一种纯程序性决定,不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关系,故张涛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条第六项“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驳回起诉。
二审法院认为,上述人投诉属于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一审裁定认定该投诉属于信访事项,系适用法律不当,予以指正。本次投诉仍是基于涉案公司与上诉人的同一次房产中介违规收费的事实,与其2011年的投诉事项是基于同一事实,没有新的价格违法事实。被上诉人作出的不再受理决定仅是对相同价格违法事实投诉的重复处理行为,未对上诉人创设新的权利义务,亦未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上诉人关于提起本次投诉具有新的内容、被上诉人作出的不再受理决定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等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驳回上诉。
典型意义
基于同一事实,反复提出不同诉求。没有新的违法事实,对之前举报已经办结的,行政机关有权决定不再受理。
不再受理决定仅是对相同违法事实投诉的重复处理行为,未对举报人创设新的权利义务,亦未对举报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我2016年从裁判文书网上阅读了1500份举报相关文书,精选了55个,有PDF版本文书,有编辑整理的WORD版55个案例分析。有需要的可以留言,通过百度网盘共享。
拟整理完100个问答后,再收集45份年典型举报相关裁判文书,分析后共享。
联系邮箱.sina.com
声明:
1、以上内容来源于法律人士的投稿,目的在于分享更多法律信息;如内容涉及侵犯您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请发送邮件至:kefu@haolvshi.com.cn ,我们将第一时间予以核实和处理。
2、本平台提供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您在使用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应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3、好律师网:律师在线咨询,人工智能法律,24小时专业自助律师服务平台。找律师、写合同、打官司,律师24小时提供服务,请上好律师网www.haolvshi.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