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在拆迁纠纷中的用武之地何在呢?

时间:2020-08-0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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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在拆迁纠纷中的用武之地何在呢?

由于房屋已被强拆,李某一案维权之初胜算几乎为零,之所以能在最终赢得提升了七倍之多的货币补偿对价,离不开法律人在期间的敏锐智慧。不过,英雄还需用武之地。那么,法律人在拆迁纠纷中的用武之地何在呢?

概言之,在于拆迁活动前前后后所存在的实体性或程序性法律瑕疵。纵观我国目前的拆迁大气象,即使在法治成熟度最高的首都北京,一个项目中的系列拆迁行为往往难以经住合法性推敲。因此,处于弱势的被拆迁人“咸鱼翻身”之要诀一般在于对那些违法性元素的法律运作!

本案中违法性元素的把握与运作集中于拆迁裁决与当事人这一特殊主体两个方面。

首先,关于当事人这一特殊主体,其与李某的夫妻关系已于1997年终结,但在被拆迁房屋上依然与李海斌存在共有关系。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未进行财产分割的房屋为双方共同共有。因此,宋霞立也应当被认定被拆迁房屋的被拆迁人之一。但是拆迁人与其他法律关系主体均将当事人作为无房户,实质上侵犯了她的合法财产权益,此为其一;其二,拆迁人与其他法律关系主体还混淆了当事人在案中与李某的人身关系,特征性表现即在于向宋霞立送达的谈话通知、裁决申请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授权委托书以及裁决书均留置送达于李海斌处。在人身关系层面,当事人与李某二人自离婚判决生效之日起便不再存在任何人身关系,因此在同一被拆迁房屋上,当事人与李某虽应同时被认定为被拆迁人,但对该二人的拆迁补偿安置程序不存在合二为一的法律支撑。

另外,本案拆迁裁决违法性的追究点除主体认定不当所衍生的程序问题与实体问题之外,还存在评估报告产生过程不符合法定程序,依法不应作为拆迁补偿之依据、拆迁人只提供货币补偿不提供房屋安置不符合法律规定等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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