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讨货款有理有据,超出诉求如何处理?

时间:2020-08-0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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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6年,某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湖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向荆州某小区工程供应预拌混凝土。该工程由乙公司承建施工,由荆州市某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发包。《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当月底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当月所供混凝土货款的80%,主体结构封顶前支付总货款的95%,余款在主体结构封顶后一个月内全部付清。在合同签订时,乙公司和丙公司共同承诺,将共同支付甲公司供应的混凝土货款。

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乙、丙公司供应混凝土,但乙、丙公司却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截至2018年8月25日,尚有178余万元货款未付清,甲公司经多次催讨未果。今年5月7日,甲公司诉至荆州区法院,请求判令乙、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178万元货款及利息。

荆州区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杨玲在审理此案时查明,甲公司认可乙、丙公司在起诉之后又支付了45万元货款,并希望就55余万元的增值税款一并处理。在杨玲的主持下,双方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原、被告双方确认乙、丙公司尚欠甲公司货款及税金共计188万元,并约定由丙公司向甲公司分期付款,若未按协议付款,甲公司有权要求丙公司一次性支付剩余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官提醒
法院判决受“处分原则”的限制。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法院的判决应当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的约束,若判决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将违反处分原则,也就是俗称的“不告不理原则”。但在调解中,调解协议超出诉讼请求的,可以准许。该案中,原告在诉讼请求中未主张的增值税,不能在判决中对增值税予以处理,但可由双方协商就增值税请求达成调解协议。

商海沉浮,在市场经济的大海中,财富的一半是合同。诚信是营商的追求,但商业风险也确实客观存在。在此,提醒大家在签订合同时,应特别注意审查对方单位经营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注意审查合同公章与签字人的身份,确保合同是有效的;注意约定违约条款,为将来的诉讼与维权打下良好基础。一般来说,签订买卖合同时,为保证对方依约履行合同义务,都会在合同中约定款项的支付时间,逾期未支付的,属于违约,可依照合同约定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经法院判决或调解之后,对方仍不支付款项的,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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