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二手房居住十多年未过户,房屋归谁所有?

时间:2020-08-0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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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通过熟人苏某介绍买的这套房子,苏某和董某的父亲关系很好,是董某父亲跟苏某说他女儿想要卖房子,我们在这都住了十几年了。”家住沙市区瑶草小区的叶某说。

2002年1月25日,董某的父亲以董某的名义与叶某签订购房协议,将女儿董某66平方米的房屋卖给叶某,约定在2002年5月底前付清3万元房款,同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过户手续费由董某承担。

协议签订后,叶某向董某父亲支付了房款2.5万元,董某父亲向叶某出具了一份《房产变卖委托书》,写明董某委托父亲代为变卖房屋、全权负责,委托书上还盖有董某字样的私章。后董某父亲还向叶某出具了一份承诺书,载明:“2003年3月左右,女儿董某回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同时付清尾款”。董某的父亲将房屋交付给叶某,叶某居住至今没有办理过户手续。

诉至法院要求过户,双方各执一词

后叶某多次向董某父亲提出要求过户,董某父亲均以女儿不在家为由推脱,十几年来没有配合办理过户手续,2016年叶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诉讼中,董某称,购房协议、委托书其均不知情,不是其本人签名,该房屋一直是父亲在出租,这个事情全程都是父亲处理的,这个房屋属于其跟丈夫孙某的共同财产,孙某对这个事情也不知情,并称一直以为父亲在对外出租房屋。

构成表见代理,法院判决过户

法院经审理认为,董某父亲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房屋登记在董某名下,双方签订购房协议时,董某父亲向叶某出具了房产变卖委托书,且二人相识的中间人苏某也在现场并签字担保,这种表象使叶某有理由相信董某父亲有出售房屋的代理权。房屋的原始《购房协议》中董某签名确系其父所签,但该《购房协议》的原稿却在董某丈夫孙某手中保管,可见孙某也知晓董某父亲出售房屋的事实,且董某与孙某在十几年内没有向叶某主张过权利。叶某在支付房屋绝大部分合理对价后已经占有使用该房屋十几年,房屋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董某与孙某依法应继续履行购房协议中载明的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叶某尚欠的5000元购房款也应及时支付。

案件点评:
在日常民事行为活动中,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切不可见利失信、失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的出卖人有义务按约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买受人在支付绝大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房屋时,即使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房屋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但买受人的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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