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案例:行政复议法上的“利害关系”

时间:2020-08-11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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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例:行政复议法上的“利害关系”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这里的利害关系,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行政行为的侵害所产生的法律关系,这里只要求行政行为客观上具有影响申请人权益的可能性就足够,至于是否受到侵害则是在审查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对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影响,通常情况下应当是一种不利的影响,而是否产生不利的影响则要结合具体的行政行为及该行为的具体效果进行综合分析与判断。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的权益受到减损,可以认为申请人的权益受到不利影响。这种减损应当是一种综合考量的标准,既包括当事人实际权益的直接减少或消除,也包括当事人实际权益的相对减少。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7)最高法行再94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这里的利害关系,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行政行为的侵害所产生的法律关系,这里只要求行政行为客观上具有影响申请人权益的可能性就足够,至于是否受到侵害则是在审查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对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影响,通常情况下应当是一种不利的影响,而是否产生不利的影响则要结合具体的行政行为及该行为的具体效果进行综合分析与判断。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的权益受到减损,可以认为申请人的权益受到不利影响。这种减损应当是一种综合考量的标准,既包括当事人实际权益的直接减少或消除,也包括当事人实际权益的相对减少。

本案中,市政府作出62号通知对市中心区域布局调整,对学校教职员工进行分流安置并确定分流人员不同的工资待遇。该通知确定的分流原则有二:一是对于在编在职教师,符合方案规定的相应条件的,分流到高中学校,归市直管理,二是由市直整体接收的学校,在编在职教职员工及离退休人员均整体由市直接收管理。经询问了解,划归清城区管理与划归市直管理,在退休待遇上存在一定差距。根据分流方案确定的分流原则,2013年8月31日前退休的教师,存在划归市直管理和清城区管理两种情况,而属于未能划归市直管理的部分人员。虽然吉兴锐等人在分流前后均归清城区管理,但其工资待遇与划归市直管理的退休教师出现差距,其权利义务受到实际影响。吉兴锐等七人与清远市政府作出62号通知的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受理。广东省政府以62号通知与吉兴锐等七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由决定驳回吉兴锐等七人的行政复议申请,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一、二审判决维持省政府的驳回决定,亦应予以纠正。

省政府中止行政复议审查理由非法,没有及时恢复行政复议审查,程序明显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2015年1月14日,市政府以协商解决问题为由提出中止审查的申请,省政府中止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进行协调有利于化解争议、解决纠纷。后因协调不成,广东省政府于2015年12月21日恢复审查并于同日作出驳回决定。广东省政府在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符合法定程序。该项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主张二审未经开庭审理也未询问迳行判决违反法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二审合议庭阅卷、调查和询问并不是每一个案件都必经的程序。吉兴锐等七人的该项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二审法院撤销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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