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时上体育课摔伤致骨折,10多年后起诉学校赔偿7.9万
十多年前,扬州江都的小胡在学校体育课上发生意外造成骨折,先后进行了两次手术,因为事发时年龄较小不适合做伤残鉴定。十多年后,经过鉴定,当年那场意外造成了小胡十级伤残,小胡一家认为学校应当为之前的意外承担责任,于是一纸诉状将学校告上了法庭。
2008 年,7 岁的小胡在扬州江都某学校上小学。11 月的一天,小胡在学校上体育课时发生意外,造成右肱骨骨折,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先后进行了两次手术。小胡及家人在庭审中表示,当天老师安排高年级的同学背读低年级的小胡赛跑,在赛跑过程中摔倒导致小胡受伤。
2009 年 6 月,小胡的父母和学校签订赔偿协议书一份,双方约定:小胡的治疗费用 1.6 万余元已由学校全部支付,小胡一方保管的相关费用票据全部作废,不得再与学校报支。小胡在 18 周岁之前,因本事故如需继续治疗,由学校负责继续治疗,其他赔偿在本协议中处理完毕。小胡待符合司法鉴定条件后,再对伤残等级做司法鉴定,确定构成伤残等级后,到人民法院解决赔偿问题。
2019 年,小胡进行了司法鉴定,其因外伤致右肱骨外踝骨折,属十级伤残。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小胡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将学校告上了法庭。学校一方辩称,学校在安排教学体育活动前,进行了安全示范和指导,已经在可预见范围内采取措施,尽到安全教育管理职责,不应该承担责任。
江都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责原则,学校应当对小胡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开展体育教学活动存在一定风险,相关证据记载,学校在开展相关教学活动前,做了必要的教学准备工作和安全教育示范,可以认定,学校尽到了一定的教育管理责任,法院酌定减轻学校部分赔偿责任。
根据小胡的伤残等级评定情况,法院认定小胡的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合计 9.9 万余元,酌定学校承担 80% 的赔偿责任,即 7.9 万余元。近日,江都法院判决,学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小胡损失合计 7.9 万余元。
据承办法官介绍,本案是一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侵权责任纠纷。本案损害发生时,小胡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属于儿童成长期。儿童正处于成长发育阶段,因其年幼单纯,身体对外界侵扰的抵抗能力和自身免疫系统较差,对事物的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也较差,容易受到伤害,属于社会弱势群众,需要全社会予以重视和关爱,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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