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时不满十八周岁,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问:男子杨某海、杨某裕,在钟山县某镇某村路口,对过往的学生实施抢劫。作案过程中,两人持刀砍伤了学生黄某,伤者随后被送到医院治疗,用去医疗费合计.90元。后法院以杨某海、杨某裕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和四年。案发时,被告杨某海、杨某裕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被害人黄某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海、杨某裕赔偿黄某华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请问,杨某海、杨某裕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答:本案中,杨某海、杨某裕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法院已对杨某海、杨某裕作出刑事判决,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和四年,且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杨某海、杨某裕对黄某华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1条“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杨某海、杨某裕实施侵权行为时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但其现在服刑,没有经济能力,因此,杨某海、杨某裕的民事责任应由其原监护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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