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带游客避雨致害,旅行社应否担责?

时间:2020-08-1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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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今年9月初,我趁送儿子东北石油大学上学的机会参加了当地一旅游社的大庆一日游活动,但当旅游到中午时,天空却下起了瓢泼大雨。导游就带领包括我在内的十余名游客迅速跑到一棵百年老树下避雨,树上虽挂有警示牌:“百年老树,禁止风雨天在树下活动”,但当时没人注意到。在避雨中,我擦了脸上雨水,却被掉落的树枝砸伤,造成我头部和鼻部流血。事发后,导游当即对我进行简单包扎,并迅速把我送到了医院。经诊断:头部外伤,鼻骨骨折,鼻中隔偏曲。住院治疗7天后出院,花医疗费2973元。出院后,我要求旅行社对我的损失给予赔偿,但遭到其无理拒绝,并以避雨树杆砸伤属不可抗力无赔偿责任为由进行抗辩。请问:导游带我避雨,造成伤害,旅行社对此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黑龙江大庆李某

答:你参加旅行社一日游活动且在该活动中受伤,这在法律上属于旅游合同纠纷。旅行社对你的伤害是否有赔偿责任,取决于旅行社是否尽到了自己的合同义务,是否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

旅行社认为你避雨过程中被掉落的树枝砸伤是不可抗力,这一观点不能成立。主要理由是:你的伤害固然是与大雨这一外力有密切关系,没有大雨也就没有这一伤害。但是,认定不可抗力是有严格条件的,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大雨虽然是不能避免也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但却是可以预见的,因当天的天气预报就已经预见了。旅行社还仍然带领游客在难以及时避雨的地方游览,因而不符合不可抗力条件。另外,该百年大树已有明显危险提示,作为旅行社的导游,对此应当熟悉,但其仍然带领游客跑到此树下避雨,致使你受到伤害,其主观上应有过错。综合上述,旅行社以不可抗力作为免责理由不能成立,对此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作为受害者,你可以与旅行社协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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