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通报女游客无故推倒景区设施,故意损坏公共设施会受到什么处罚?
【警方通报女游客无故推倒景区设施】据松潘警事通报,2020年8月13日13时20分,一名着黄色衣裙的女性游客在四川松潘县黄龙景区内,无故将她一路所见的垃圾桶部分推倒、景点告示牌部分扯掉。民警到达现场后,当事人曲某(31岁,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情绪激动拒不配合,无端辱骂路上游客行人,民警依法将其带回分局接受询问,曲某表示由于个人生活发生重大变故导致情绪行为。经民警批评教育,曲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待黄龙景区管理局核损后,公安机关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网友热评:
1.文明出游,遵守规则,情绪如果有问题就去看看医生,把无端怒火发泄在路人身上是不对的。希望当事人真心改过,该赔偿的赔偿吧。
2.不顺心砸自己家可以,出来毁坏公物可不行!
3.列入黑名单,禁止进入全国旅游景点,自己的情绪控制不好,以此为由,去损害公共设施,在公开场合有不当行为,是自身素质问题,不能以情绪不好,而去解释一切。
4.好过分啊,景区和路人都做错了什么,就算是自己的情绪不好也不该破坏公共设施。
5.不知道遭遇了什么,希望早点走出来,认识到自己的问题。
今日学法:故意损坏公共设施会受到什么处罚?
破坏公共设施的行为为什么难以根除,这和很多人的文明意识有很大关系。很多有意无意破坏公共设施的人总觉得这是小问题,甚至还有人认为,公共场所是“公共的”,毁坏了也不影响谁,没人会指责你,因而形成了一种自以为是的无意识状态。对故意破坏公共设施的行为,法律有相应处罚规定的。故意毁坏城市公共设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把公共设施偷走,则以涉嫌盗窃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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